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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申报2010年度吉林省省级助残助学金有关事宜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日期:2010年08月30日 03:28     点击数:

发表于: 2010-08-30 03:28  点击:718

各学院:

根据吉林省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吉残就服函【2010】2号文件”精神,现将我校2010级本科及研究生学生申报2010年度吉林省省级助残助学金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残疾学生申请省级扶残助学金,应符合下列条件:

1、入学前系吉林省常住户口;

2、2010年升入我校的全日制本科及研究生学生。

3、学生本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

(二)残疾人子女申请省级扶残助学金,应符合下列条件:

1、入学前系吉林省常住户口;

2、2010年升入我校的全日制本科及研究生学生。

3、学生的父亲或母亲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

4、家庭经济困难,即持有《吉林省城市居民低保证》或《吉林省农村居民低保证》的家庭。

二、申报方式及评定:

(一)符合申报条件的残疾学生和残疾人子女申请助残助学金,需填报《吉林省省级助残助学金申请表》(见附件一),经学校审核后,必须由户口所在县(市、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初审后,报市(州)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市、州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整理后统一向省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申报。

(二)申报人所需提供的材料

1、残疾人学生

(1)、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未办理身份证的,要提供当地户籍证明原件);

(2)、第二代残疾证原件(用于初审和复审)和复印件;

(3)、入学通知书原件(用于初审和复审)和复印件;

(4)、学生证复印件(未办理学生证的,要提供就读校学生处出具的在学学生证明原件);

2、残疾人子女

(1)、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未办理身份证的,要提供当地户籍证明原件);

(2)、父亲或母亲的第二代残疾证原件(用于初审和复审)和复印件;

(3)、本人户口复印件或户籍证明原件;

(4)、学生证复印件(未办理学生证的,要提供就读校学生处出具的在学学生证明原件);

(5)、《吉林省城市居民低保证》或《吉林省农村居民低保证》的原件(用于初审和复审)和复印件。

上报所需材料原件、复印件一律用A4纸。

三、要求

1、请符合条件的学生尽快认真填写《吉林省省级助残助学金申请表》,并到学生工作部勤工助学科(田家炳文化活动中心B座218室)审核后返回户口所在地的残联办理。

2、申报截止时间:2010年10月15日

联系人:李英

电 话:85168011

学生工作部

2010年8月30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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