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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教职工领取医保卡和门诊专用病历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日期:2009年12月28日 14:27     点击数:

发表于: 2009-12-28 14:27  点击:3254

请院教职工到院办公室领取医保卡和门诊专用病历。

为了便于教职工了解和掌握国家社会医疗保险有关政策和规定,学校已开设医疗保险专题网站(),欢迎浏览。

医保卡和门诊专用病历使用及注意事项(转载:人事处2009年12月24日校内通知)

1.医保卡自2010年1月1日零时启用。在此之前,参保教职工不得在任何吉林省医保系统终端机上刷卡,否则卡内信息会被系统锁定而无法正常使用。

2.在职和退休人员的医保卡在发放之前已经圈存即划入个人费用,并已经系统检测,2010年1月1日后可正常使用。2010年2月份以后,参保人员个人帐户中每月缴费后存入的资金必须在专线联网的定点医院或省医保局做圈存后才能使用。

3、离休人员的医保卡因为选择定点医院后统筹费用划入是在每月初,所以必须在2010年1月1日后先到专线联网的定点医院圈存后医保卡才能使用。

4.医保卡使用时如遇到系统无法识别等特殊情况,请与人事处保险科联系。

5.医保卡和专用门诊病历,只限参保人自己使用;在本地医保定点机构就医购药时随身携带并出示。不得转借、转让、倒卖给他人。

6.妥善保管医保卡和专用门诊病历,如医保卡有损毁而不能使用,参保人员需持本人身份证、医疗保险有关证件和持损坏的医保卡到省医保局办理换卡手续,本人原因损坏的,需交工本费。

7.医保卡遗失,参保人员应持本人身份证及医疗保险有关证件及时到省医保局办理书面挂失,并申请补办。

8.专用门诊病历遗失,凭医保卡和身份证到省医保局补办,不及时报告和补办而造成的损失由本人承担。病历附页用完的,凭原病历办理更换,换发新病历的需缴纳工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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