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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办理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日期:2016年05月25日 08:41     点击数:

院办 发表于: 2016-05-25 08:41  点击:611

各位老师:
     根据学校关于办理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的通知精神要求,要求教职工办理公务卡,若不办此卡以后办理财务报销事项需要公务卡,由本人自行去银行办理。详见校内通知和新葡萄8883官网amg网站。
     时间:截止至6月6日(星期一)下午下班之前
     要求:填写公务卡申请表和办卡清单,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正反面)

     地点:新葡萄8883官网amg办公室

校内各单位:
    按照《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07〕63号)、《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快推进公务卡制度改革的通知》(财库〔2012〕132号)、《财政部 科技部关于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使用公务卡结算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5〕245号)等公务卡管理制度要求,中央预算单位原使用现金结算的公用经费支出,应当使用公务卡结算。为落实文件精神,推进高校公务卡改革,规范公务支出,最大限度的减少单位现金支付结算,强化财政动态监控,经公开招标,我校与中国建设银行吉林省分行合作,发行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为做好此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介绍
     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是中央预算单位工作人员必须持有和使用的,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并兼顾私人消费的以公务卡持有人为偿债主体的人民币信用卡。
   公务卡除具有一般银行信用卡的基本属性外,还可享受免年费、免挂失费、免换卡费、免本地溢缴款取现手续费等优惠服务。
 
  二、我校实施公务卡改革有关事项
 
  (一)办卡范围
 
  全校在职人员。
 
  参与科研项目1年以上,并负责科研经费支出报销业务的项目聘用人员,由聘用人员与项目负责人共同申请,经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批准后,可以办理公务卡。
 
  工作人员离职,应及时办理销卡手续,不得继续使用公务卡。若离职人员不配合销卡,学校财务部门可直接提请发卡银行冻结相应的公务卡。
 
  (二)信用额度
 
  公务卡信用额度一般为5万元,具体额度核定根据日常公务支出实际情况及办卡人在人民银行的个人征信情况进行调整。
 
  (三)工作推进时间表
 
  1.2016年5月20日
 
  各单位确定本单位负责办理公务卡的联系人,将具体信息填制单位联系人信息表(附件1)用电子邮件报财务处(邮箱zhouying@jlu.edu.cn)。
 
  2.2016年5月23日至27日
 
  银行工作人员到各单位送达办理公务卡申请表、样表和填表说明,指导填写。
 
  3.2016年5月30日至6月3日
 
  各单位组织本单位工作人员填写公务卡申请表,同时要求填表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正反面)。各单位将本单位全部办卡人员明细填至公务卡办卡清单(附件2)并加盖公章(电子版发送至邮箱zhouying@jlu.edu.cn)。
 
  4.2016年6月6日至10日
 
  银行工作人员上门收取公务卡申请表、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各单位公务卡办卡清单,并进行现场审核。银行工作人员将直接与各单位联系人进行联系。
 
  5.2016年6月13日至30日
 
  银行组织制卡,并将卡片邮寄给申请人。
 
  公务卡办理完结后,学校将按照财政部相关要求启动公务卡财务报销业务。届时凡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规定的公务支出项目和其他应使用公务卡结算的支出,均应使用公务卡结算,否则财务部门将不予受理报销。
 
  (四)工作要求
 
   请各单位高度重视公务卡制度改革工作,安排专人负责本单位人员办理公务卡的协调联系等事务,严格按照工作推进时间表完成相关工作,保证学校在2016年6月30日前完成办卡工作,避免影响老师们办理财务报销事项。
 
  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联系人:
 
  学校方面:周英 财务处稽查科科长 联系电话:85166223
 
  银行方面:兰羽衡       联系电话:15344318138
 
  特此通知。
 
 
 
  附件:1.单位联系人信息表
 
     2.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办卡清单
 
     3.《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库〔2007〕63号)
 
     4.《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快推进公务卡制度改革的通知》(财库〔2012〕132号)
 
     5.《财政部 科技部关于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使用公务卡结算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库〔2015〕245号)
 
     6. 关于实施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通知(财库〔2011〕160号)
 
 
 
                                       财务处
 
                                     2016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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